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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覽數量: 48     作者: 本站編輯     發布時間: 2018-10-30      來源: 本站

——學習打擊證券期貨犯罪兩個司法文件的通知

2015.09.17

      為完善證券犯罪追責制度,有效防範打擊證券期貨犯罪,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日前下發《關于貫徹落實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兩個司法文件宣傳工作的通知》,就學習宣傳落實《關于辦理内幕交易、洩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6号)和《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的若幹問題的意見》(證監發[2011]30号)兩個司法文件做了具體部署。為進一步做好兩個司法文件集中宣傳學習工作,公司現将《關于開展學習兩個司法文件活動的通知》及兩個文件印發(附後),請各部門組織員工認真培訓學習,并結合實際,推動内控規範化建設,不斷提高全員自覺知法、懂法、守法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一:《關于辦理内幕交易、洩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6号);
附件二:《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幹問題的意見》(證監發[2011] 30号。

 

 

附件一: 
關于辦理内幕交易、洩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内幕交易、洩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于201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9次會議、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7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為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内幕交易、洩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下列人員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證券、期貨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員”:
    (一)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人員; 
    (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第十二項規定的人員。 
 第二條  具有下列行為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員”:
    (一)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内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洩露内幕信息導緻他人從事與該内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與内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洩露内幕信息導緻他人從事與該内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第三條  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要綜合以下情形,從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和利益關聯程度等方面予以認定:
    (一)開戶、銷戶、激活資金賬戶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銷指定交易(轉托管)的時間與該内幕信息形成、變化、公開時間基本一緻的;
    (二)資金變化與該内幕信息形成、變化、公開時間基本一緻的;
    (三)買入或者賣出與内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合約時間與内幕信息的形成、變化和公開時間基本一緻的;
    (四)買入或者賣出與内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合約時間與獲悉内幕信息的時間基本一緻的;
    (五)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期貨合約行為明顯與平時交易習慣不同的;
    (六)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期貨合約行為,或者集中持有證券、期貨合約行為與該證券、期貨公開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顯背離的;
    (七)賬戶交易資金進出與該内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人員有關聯或者利害關系的;
    (八)其他交易行為明顯異常情形。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從事與内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
    (一)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購該上市公司股份的;
    (二)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從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依據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四)交易具有其他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第五條  本解釋所稱“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開的期間。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發生時間,第七十五條規定的“計劃”、“方案”以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五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政策”、“決定”等的形成時間,應當認定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時。 
      影響内幕信息形成的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人員,其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初始時間,應當認定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時。 
      内幕信息的公開,是指内幕信息在國務院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

 
第六條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洩露内幕信息導緻他人從事與該内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洩露内幕信息導緻他人從事與該内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别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 


第八條  二次以上實施内幕交易或者洩露内幕信息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的,應當對相關交易數額依法累計計算。

 
第九條  同一案件中,成交額、占用保證金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額分别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别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構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為人的成交總額、占用保證金總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定罪處罰,但判處各被告人罰金的總額應掌握在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所得”,是指通過内幕交易行為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 
内幕信息的洩露人員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員未實際從事内幕交易的,其罰金數額按照因洩露而獲悉内幕信息人員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員從事内幕交易的違法所得計算。 

第十一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本解釋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附件二: 
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幹問題的意見 

      為加強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進一步依法有效懲治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提出如下意見:

      一、證券監管機構依據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關規定,在辦理可能移送公安機關查處的證券期貨違法案件過程中,經履行批準程序,可商請公安機關協助查詢、複制被調查對象的戶籍、出入境信息等資料,對有關涉案人員按照相關規定采取邊控、報備措施。證券監管機構向公安機關提出請求時,應當明确協助辦理的具體事項,提供案件情況及相關材料。

      二、證券監管機構辦理證券期貨違法案件,案情重大、複雜、疑難的,可商請公安機關就案件性質、證據等問題提出參考意見;對有證據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為人可能逃匿或者銷毀證據的,證券監管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偵查。

      三、證券監管機構與公安機關建立和完善協調會商機制。證券監管機構依據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關規定,在向公安機關移送重大、複雜、疑難的涉嫌證券期貨犯罪案件前,應當啟動協調會商機制,就行為性質認定、案件罪名适用、案件管轄等問題進行會商。

      四、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涉嫌證券期貨犯罪案件過程中,可商請證券監管機構指派專業人員配合開展工作,協助查閱、複制有關專業資料。證券監管機構可以根據司法機關辦案需要,依法就案件涉及的證券期貨專業問題向司法機關出具認定意見。

      五、司法機關對證券監管機構随案移送的物證、書證、鑒定結論、視聽資料、現場筆錄等證據要及時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随案移送的證據,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可作為定案的根據。

      六、證券監管機構依據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移交證據,應當制作證據移交清單,雙方經辦人員應當簽字确認,加蓋公章,相關證據随證據移交清單一并移交。

      七、對涉衆型證券期貨犯罪案件,在已收集的證據能夠充分證明基本犯罪事實的前提下,公安機關可在被調查對象範圍内按一定比例收集和調取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

      八、以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保證金監控機構以及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留存的證券期貨委托記錄和交易記錄、登記存管結算資料等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數據提供單位應以電子光盤或者其他載體記錄相關原始數據,并說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及制作人等信息,并由複制件制作人和原始電子數據持有人簽名或蓋章。

      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監管機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證券交易所網站發布的信息披露公告,其打印件或據此制作的電子光盤,經核對無誤後,說明其來源、制作人、制作時間、制作地點等的,可作為刑事證據使用,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打印件或光盤内容與公告信息不一緻的除外。

      十、涉嫌證券期貨犯罪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

    (本欄目文章僅為投資教育之目的而發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焦點科技力求本欄目文章所涉信息準确可靠,但并不對其準确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出任何保證,對因使用本欄目文章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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